参展程序及规则
1.参展企业确定参展面积,填妥参展申请表并加盖公章,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,将参展申请表、营业执照副本传真或邮寄到承办单位;
2.承办单位根据参展申请表,经审核后予以确认;
3.双方签定参展合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%的展位费作为定金;否则,承办单位将不保留所订的展位;展位费余款在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予承办单位;否则,承办单位有权调动和处理该展位;并且已交定金概不退还;
5.参展企业在确认参展后,非经承办单位同意,不得撤消参展申请或转让展位,否则已交参展费概不退还,承办单位保留调整或处理展位的权利;
6.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参展和参展商品的侵权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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